既有住宅加装曳引驱动电梯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很大一部分六层以上老旧建筑没有安装电梯,这给老年人生活带来了很多不便,为了破解老龄化社会的难题,解决一部分人的迫切需求,全国很多城市都相应出台了政策推进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2016年兰州市政府下发了《兰州市2016年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进行试点,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检验也将是保证这项民生工程能否顺利开展、保证电梯安全的大事。
在既有住宅加装曳引驱动电梯是安装于现有建筑物中,所以受到建筑物限制有可能不能满足《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的部分要求,因此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安装于现有建筑物中的新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28621—2012),当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能满足GB7588—2003的要求时,可应用GB28621—2012。但目前,曳引驱动电梯的检验主要是依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7001—2009)进行检验的,一些检验项目的要求与GB28621—2012的要求不完全相同,本文将GB7588—2003和TSGT7001—2009中与GB28621—2012的要求不同的项目进行罗列对比,总结出以下注意事项。
门的宽度不应小于0.60m,高度不应小于1.70m,且不应向机房内开启。当门高小于1.80m时,应在门两侧的适当位置设置相应的警告,警告标记的格式要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等宽条纹倾斜约45°,使用黄色和对比黑色的组合的指示危险位置的安全标志或适当的警告标志[2]。在实际检验过程中既有住宅加装曳引驱动有机房电梯通道门的高度最小可以到1.70m,但小于1.80m时要设置警告标记。
2 井道封闭
GB28621—2012在GB7588—2003对井道封闭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了已有的井道壁可以有孔的规定,即满足GB23821—2009中适用于3岁和3岁以上人群的规则开口的要求和层门门锁装置周围应设置无孔的隔障(以防止用长度为0.3的刚性棒对门锁装置做任何操作),则井道壁可以有孔。因此在检验既有住宅加装曳引驱动电梯时,对井道封闭项目的检验除了要按照检规规定外,对部分封闭井道存在的条件还要参照上述要求。
3 顶部空间
在以往的检验中,顶部空间的测量是跟极限开关和井道下方空间的防护两项同时进行的,顶部空间主要测量计算轿厢导轨制导行程、轿厢可以站人的最高面积的水平面与位于轿厢投影部分井道最低部件的水平面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井道顶的最低部件与轿顶设备的最高部件之间的间距、轿顶上方矩形空间、对重导轨制导行程,但既有住宅加装曳引驱动电梯可以允许减小顶部空间,减小顶部空间的电梯对轿厢导轨制导行程的要求不变,同时要求应设置保证顶层安全空间的装置和控制电梯运行的安全系统。
对减小的顶部空间的检验应依据GB28621—2012中5.5条的要求进行:确认是否设置了保证顶层安全空间的装置和控制电梯运行的安全系统、验证测量保证顶层安全空间的装置(即可移动止停装置或预触发停止系统)是否符合要求、验证控制电梯运行的安全系统是否符合要求、视觉信号和/或听觉信号是否符合要求、同一井道内有多台电梯,则是否按规定设置隔障,隔障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规定粘贴安全须知。
1)保证顶层安全空间的装置应是可移动止停装置或预触发停止系统:
(1)可移动止停装置应安装在对重下面并机械地制停轿厢;应设置符合GB7588—2003要求的缓冲器;自动操作的应设计成防止其在完全收回位置和完全伸展位置之间移动时因任何撞击而造成的损坏。
(2)预触发停止系统应包括触发装置,当轿厢上行到达固定的触发点时,应通过触发装置的连接件使机械止动钳动作;应易于接近,从地坑、轿顶或井道外能安全地进行检测、试验和维护操作;还得符合GB28621—2012中有关止动钳等的其他要求。
(3)当可移动止停装置的缓冲部件被完全压缩或轿厢被预触发停止系统制停时,轿厢可以站人的最高面积的水平面与位于轿厢投影部分井道最低部件的水平面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20+0.035v2(m);井道顶的最低部件与固定在轿顶上的设备的最高部件(不包括导靴、钢丝绳附件等)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30+0.035v2(m);与导靴或滚轮、钢丝绳附件和垂直滑动门的横梁或部件的最高部分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10+0.035v2(m);与护栏(包括伸展护栏)的最高部分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30+0.035v2(m);轿厢顶部上方有不小于0.50m×0.60m×0.80m的空间(任意平面朝下)。以上提及的0.035v2仅在有可移动止停装置的曳引驱动电梯考虑。
(4)可移动止停装置或预触发停止装置应最迟在安全系统动作时自动操作或者手动操作。
(5)当电源故障情况下,自动操作的可移动止停装置或触发装置应动作,并至少保持到电源恢复前;对于手动操作的,保持轿厢停止的机械安全装置应动作,并至少保持到电源恢复前;手动操作可移动止停装置或触发装置时,若其不在动作位置,机械安全装置应通过安全系统操作,以防止轿厢在上行方向上的任何移动。
(6)可移动止停装置或触发装置应设置电气安全装置检测安全伸展(动作)位置和完全收回(未动作)位置。
2)控制电梯运行的安全系统。
(1)一个符合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使安全系统动作,中止电梯的正常运行;用钥匙打开通往轿顶的任何门或者活板门时,该电气安全装置动作;双稳态开关;与安全系统一起复位;对于手动层门的电梯,应设置符合要求的第二开关,防止当任何进入轿顶的门被打开时轿厢的任何移动,该开关只能通过工具才可接近。
(2)安全系统的复位和电梯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只能通过操作一个电气复位装置来实现,仅在电梯不在检修运行状态、底坑和轿顶的停止装置不在“停止”位置、任何进入井道的门或活板门是关闭且被紧缩、保证安全空间的装置在未动作位置时复位有效;电源故障不应导致安全系统复位。
(3)电气复位装置应设置在井道外,仅被授权人员可接近;应设置一个符合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监测,防止电气复位装置处于工作状态时电气正常运行;采用挂锁或其他等效装置锁住,以保证不会出现误操作。
(4)检修运行状态下,在撞击可移动止停装置的缓冲部件或止动钳之前,一个符合要求的附加极限开关应中断轿厢向上的运动,该开关应仅允许轿厢向下运行;轿厢在停止位置时,从轿顶或从井道外应能安全地对位于顶层空间内的所有部件进行检测、试验和维护。
(5)只有可移动止停装置或触发装置处在未动作位置并且安全系统未动作时,电梯才能进行正常运行。
(6)只有安全系统动作,且可移动止停装置或触发装置处在动作位置时,电梯才能进行检修运行。
(7)当安全系统动作且可移动止停装置或触发装置在未动作位置时,电梯仅能进行向下方向的紧急电动运行。
3)视觉信号和(或)听觉信号。
通过钥匙开启进入轿顶的任何门或活板门时,应有听觉或视觉信号提示可移动止停装置或触发装置处于动作位置还是未动作位置;若行程两端都由可移动止停装置和/或预触发停止系统保护,应能分别视觉信号和/或听觉信号来自于井道顶还是井道底;听觉信号可在移动止停装置或触发装置动作60s后关闭。
4)安全须知。
应在机器空间内的应急操作装置、电梯复位装置、轿顶设置符合要求的“危险—减小的顶部间距—注意有关说明”的安全须知。
5)井道隔障。
同一井道内多台电梯的,如果减小顶部间距的电梯与相邻电梯的轿顶边缘间的水平距离小于2.0m,应设置符合要求的隔障,防止人员从相邻电梯接近减小顶部间距的电梯,该隔障应贯穿整个井道。
4 底坑空间
GB28621—2012中也允许既有建筑加装曳引驱动电梯的底部空间减小,与减小的顶部空间的要求类似,减小的底部空间应设置保证底坑安全空间的装置和控制电梯运行的安全系统,主要要求如下:
1)保证底部安全空间的装置应是可移动止停装置或预触发停止系统。
(1)自动操作的可移动止停装置应设计成防止其在完全收回位置和完全伸展位置之间移动时因任何撞击而造成的损坏;应安装在底坑并机械地制停轿厢;应设置符合GB7588—2003要求的缓冲器。
(2)预触发停止系统应包括触发装置,当轿厢下行到达固定的触发点时,应通过触发装置的连接件使机械止动钳动作;应易于接近,从地坑、轿顶或井道外能安全地进行检测、试验和维护操作;还得符合GB28621—2012中的其他要求。
(3)当可移动止停装置的缓冲部件被完全压缩或轿厢被预触发停止系统制停时,底坑中应有一个不小于0.50m×0.60m×1.0m的空间(任一面朝下即可);底坑地面与轿厢最低部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6m,当夹持装置、棘爪机构、护脚板或垂直滑动轿门的部件与相邻的井道壁,轿厢最低部件与导轨之间的水平距离在0.15m之内时,此距离可以允许减少到0.10m;当轿厢在正常运行状态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需防止轿厢最低部件与底坑底部之间的碰撞;底坑中最高部件与轿厢的最低部件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30m。
(4)可移动止停装置或预触发停止装置应最迟在安全系统动作时自动操作或者手动操作。
(5)当电源故障情况下,自动操作的可移动止停装置或触发装置应动作,并至少保持到电源恢复前;对于手动操作的,保持轿厢停止的机械安全装置应动作,并至少保持到电源恢复前;手动操作可移动止停装置或触发装置时,若其不在动作位置,机械安全装置应通过安全系统操作,以防止轿厢在下行方向上的任何移动。
(6)可移动止停装置或触发装置应设置电气安全装置检测安全伸展(动作)位置和完全收回(未动作)位置。
2)控制电梯运行的安全系统。
(1)一个符合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使安全系统动作,中止电梯的正常运行;用钥匙打开通往底坑的任何门或者活板门时,该电气安全装置动作;双稳态开关;与安全系统一起复位;对于手动层门的电梯,应设置符合要求的第二开关,防止当任何进入底坑的门被打开时轿厢的任何移动,该开关只能通过工具才可接近。地坎距对坑地面的距离小于2.5m的任何门或活板门视为进入底坑的门。
(2)安全系统的复位和电梯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只能通过操作一个电气复位装置来实现,仅在电梯不在检修运行状态、底坑和轿顶的停止装置不在“停止”位置、任何进入井道的门或活板门是关闭且被紧缩、保证安全空间的装置在未动作位置时复位有效;电源故障不应导致安全系统复位。
(3)电气复位装置应设置在井道外,仅被授权人员可接近;应设置一个符合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监测,防止电气复位装置处于工作状态时电气正常运行;采用挂锁或其他等效装置锁住,以保证不会出现误操作。
(4)检修运行状态下,在撞击可移动止停装置的缓冲部件或止动钳之前,一个符合要求的附加极限开关应中断轿厢向下的运动,该开关应仅允许轿厢向上运行;轿厢在停止位置时,从底坑或从井道外应能安全地对位于轿厢底部的零部件进行检测、试验和维护。
(5)只有可移动止停装置或触发装置处在未动作位置并且安全系统未动作时,电梯才能进行正常运行。
(6)只有安全系统动作,且可移动止停装置或触发装置处在动作位置时,电梯才能进行检修运行。
(7)当安全系统动作且可移动止停装置或触发装置在未动作位置时,电梯仅能进行向上方向的紧急电动运行。
3)视觉信号和(或)听觉信号。
通过钥匙开启进入底坑的任何门或活板门时,应有听觉或视觉信号提示可移动止停装置或触发装置处于动作位置还是未动作位置;若行程两端都由可移动止停装置和/或预触发停止系统保护,应能分别视觉信号和/或听觉信号来自于井道顶还是井道底;听觉信号可在移动止停装置或触发装置动作60s后关闭。
4)安全须知。
应在机器空间内的应急操作装置、电梯复位装置、底坑设置符合要求的“危险—减小的底坑间距—注意有关说明”的安全须知。
5)底坑隔障。
在装有多台电梯的井道中,按照相关标注设置的隔障应至少延伸至距底坑地面4.0m的高度,且应能防止人员从一个底坑进入另一个底坑。
6)安全的底坑入口。
如果底坑深度大于2.50m且建筑物的布置允许,应设置进底坑的门。如果没有其他通道,为了便于检修人员安全地进入底坑,应在底坑内设置一个从层门进入底坑的永久性装置,此装置不得凸入电梯运行的空间,如果底坑深度不超过0.5m,不需要设置此永久性措施。
5 轿顶护栏
GB28621—2012轿顶护栏的要求做了补充规定,在检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时,若轿顶护栏满足检规的要求,则视为合格,若不能满足检规要求时,可根据标准要求检验:可以在轿顶上永久安装一个安全且易操作的可伸展护栏,但护栏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固定装置应能承受可预知的力并能够将护栏保持在展开或伸出状态;站立在安全区域应能完全展开(或伸出)和折叠(或缩回)护栏;站人区域在轿顶时,轿顶应有一块不小于0.12m2的站人用的净面积,其短边不应小于0.25m,并得从层站可见的地方清楚的标示,存在坠落风险时,应设置在距离轿顶边缘不小于0.50m处;应设置符合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在正常运行护栏未完全收回或者检修运行护栏未完全伸展时防止轿厢移动;应设置一个与运行方向有关的开关在未折叠(缩回)的护栏可能与井道发生碰撞的区域防止向上方向的紧急电动运行。
6 轿厢与对重间距
GB7588—2003规定电梯对重(或平衡重)应与轿厢在同一井道内(观光电梯除外)[3],而GB23821—2009规定如果现场的结构布置所允许安装电梯的轿厢面积不能满足相应的运输需求时,对重(或平衡重)可以设置在与轿厢分离的井道内,并在原有基础上对对重(或平衡重)井道和导向作了详细规定。
根据GB28621—2012的规定,在检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时,轿厢及其相关联部件与对重(或平衡重)及其关联部件之间的距离可以放宽到不应小于25mm,但小于50mm时,轿厢和对重(或平衡重)上应设置紧急导向装置,以避免正常导向失效的情况,轿厢及其关联部件与对重(或平衡重)及其关联部件的撞击。
7 地坎护脚板
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检验中若地坎护脚板不可伸展,则可依据检规判定。若地坎护脚板可伸展,则要依据GB28621—2012,看每一轿厢地坎上是否设置可伸展的护脚板,测量护脚板伸展后垂直部分的高度是否大于0.75mm,宽度是否大于层站入口宽度,在正常运行状态下收回的护脚板还得满足1)或2)的规定之一,在正常运行状态下伸展,轿厢到达最低位置时收回的护脚板得满足3)的规定。
1)需要时可手动伸展并满足下列条件:如果护脚板不在完全收回的位置,电气安全装置应停止电梯的正常运行;轿门应设置符合GB7588—2003要求的门锁装置;应提供一个从救援层站可获得的用于打开轿门锁的机械装置;护脚板应使用开锁三角钥匙打开;只有从最低层站、地坑地面或轿顶用适当的方法手动收回到完全收回的位置;在没有收回的护脚板可能与地坑地面发生碰撞的区域,是否有与运行方向有关的开关能防止向下的检修运行和紧急电动运行。
2)在任何层门被三角钥匙打开时护脚板应自动伸展至完全伸展的位置,并满足下列条件:如果护脚板不在完全收回的位置,电气安全装置应停止电梯的正常运行;轿门应设置符合GB7588—2003要求的门锁装置;应提供一个从救援层站可获得的用于打开轿门锁的机械装置;在失电的情况下(断电或隔离),当轿厢位于完全压缩缓冲器的位置到最低层站地坎以上不大于1m的区域以外时,轿厢护脚板应能自动伸展到完全伸展的位置;在层门关闭并锁住后护脚板能自动收回到完全收回的位置,只有从最低层站、地坑地面或轿顶用适当的方法手动收回到完全收回的位置;在没有收回的护脚板可能与地坑地面发生碰撞的区域,是否有与运行方向有关的开关能防止向下的检修运行和紧急电动运行。
3)当轿厢位于完全压缩缓冲器的位置到最低层站地坎以上不大于1m的区域以外时,如果护脚板不在完全伸展状态,电气安全装置应能停止电梯的正常运行。
8 结束语
电梯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电梯的检验对于保障电梯安全有着重大意义,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检验更是如此。GB23821—2009在GB7588—2003的基础上,对安全要求作了补充或修改,本文对GB7588—2003(进而到TSG7001—2009)和GB23821—2009进行比较,就在既有住宅加装曳引驱动电梯检验应注意的问题作了简单阐述,但由于经验有限,还有很多不足之处,既有住宅加装曳引驱动电梯的检验还需大家一起探讨研究。